浅谈毒品鉴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毕思特科技 来源:毕思特科技 浏览数:3654 发布时间:2018/11/22 10:47:39
浅谈毒品鉴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涉毒案件急剧上升,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严重地扰乱了安定的社会环境。打击吸毒、贩毒势在必行刻不容缓。但是,作为涉毒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之一的毒品鉴定,却因各地公安机关客观条件的限制和鉴定要求的不同,目前,方法尚不统一,使基层办案单位在进行毒品鉴定时引起了诸多争议和茫然,给司法审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了使鉴定结论更加科学、客观、准确,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我们对毒品鉴定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取 样
取样时,能否使所取的少量部分样品完全能够代表全部样品的成分组成,是分析结果正确与否的关键。对于毒品鉴定而言,由于其生产地域、样品种类、制造工艺和贩毒途径的不同,使毒品的性状和包装各异(有散状、块状、单包包装、多包包装等),尤其是作为法庭证据时,对样品的原样又有一定的要求,再加之无论是定性分析或是定量分析所需的样品量均甚微,因此,取样方法不当极易造成同一批样品不同鉴定结论的情况发生。鉴于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建议:(1)对于单包散状毒品应将其研碎混匀,干燥恒重后按分析化学原理取样;(2)对于单包块状毒品,因毒品的硬度较大不易粉碎,取样时,应尽量多取几个部位进行混合,再按单包散状毒品的取样方法进行取样;(3)对于多包包装的毒品,除毒品的来源和产地不同,造成毒品在性质上有差异外,还有有意掺假的可能也不排除,因而取样时应特别慎重。一般情况下,对于样品包装数较少的送检毒品应逐包取样分别检验,对于包装数较多的送检毒品,可首先用肉眼观察其外观进行分类,将外观相近的归为同类,分类抽样,进行检验。
二、毒品的认定方法
为了严厉打击吸毒贩毒,新《刑法》明确提出:对毒品案件的认定以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这充分说明毒品的检验结果是以定性分析为依据的,但以什麽方法进行定性,目前尚未指定,仅公安机关的检验方法就有多种,从简单的显色反应到半定量分析的薄层色谱法及高灵敏度的气相色谱法和质谱法等一应尽有,其检测灵敏度也各不相同,为了使检验结果更加准确,,我们建议尽量使用高灵敏度的检测方法进行检验,特别对于那些成分较为复杂的样品进行检验时,方法的选用尤为重要,否则极易造成假阳性结果的出现。
三、称 重
毒品重量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的重要问题,在涉毒案件中,毒品因生产工艺和生产日期的不同,其含水量也有所不同,为了使毒品的重量更加真实,在称重时应该将毒品进行干燥恒重。
四、鉴定书的制作
鉴定书是鉴定结论的文字反映,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在书写时必须科学、客观、准确。但是,对于毒品检验鉴定书,由于毒品在生产过程中,受生产者技术水平的限制,其毒品的转化率和分离提纯的方法也大相径庭,极易造成同一样品中含有多种毒品的成分,更有甚者,贩毒人员为了最大限度的谋取暴利,常在其中人为的加入大量的安眠镇静类药物(如巴比妥等)及其他添加剂(如咖啡因等),因而在书写鉴定书时应分清主次,通常按毒性大的毒品认定总的毒品数量,必要时也应当将添加剂的成分载入鉴定书中。
吸毒贩毒,是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而产生的一种不良现象,在早期的法律法规中未曾涉及到这方面的犯罪和量刑的问题,因而在毒品的检验鉴定过程中存在有不少的问题和漏洞,通过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我们对毒品鉴定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进行了粗浅的剖析,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使我们的法律法规更加健全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