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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改文件的检验

作者:毕思特科技 来源:毕思特科技 浏览数:2461 发布时间:2018/10/26 8: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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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改文件的检验

改添文件属于变造文件的一种。在文件检验中,添改文件是指伪造者出于个人意图在原来真实文件的基础上通过添写或改写部分内容形成的一种内容虚假的文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司法鉴定的实践中,这类案件的数目明显呈现上升趋势,并且变造手段的隐蔽性越来越强,鉴定的难度随之增大。为了比较准确地鉴定该类案件,笔者认为在具体检验过程中,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面了解案情

相对其它文件案件而言,全面了解变造文件案件的案情特别重要。不要局限于委托单位的要求,要认真了解案情,明确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实质。了解案情往往是通过法官的介绍或查阅案卷资料得知,有时侯也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来弄清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要着重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情况,从证据的形式到证据的内容都要了解清楚。如证据是谁写的,何时提交法庭的,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所用的工具材料等情况。不注重了解案情,就等于割断了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孤立地就事论事实施鉴定,往往事半功倍,将会解决不了问题,甚至导致错误的结论。

二、分析文件内容和形式上有无矛盾

对原文件进行添改,可能造成添改后的文件内容和形式之间出现矛盾或不协调,甚至造成文件的格式分布与通常的或规范的文件格式明显矛盾。首先要观察文件的内容和采用的文件形式之间关系是否符合规范的、通用的或人们在生活中约定成俗的表达习惯,另外要研究添改后形成的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规范。例如,添改形成的文件格式可能出现段首空格不空、少空、多空等不规范现象,或行首、行尾超出正常等不正常现象。但是,在检验中要特别注意一种情况,就是书写人本身具有特殊的书写文件格式,我们要把这种特殊和添改后造成的文件格式特殊区别开来。

三、分析文件内容前后表述有无矛盾

一份真实的文件都是为了表述某一特定的内容,其具有较强的连贯性和逻辑性,经过添加或改写,目的是改变或部分改变原来表述的意思、反映的事实,这就破坏了文件的完整性、逻辑性,添改的部分内容与原来内容可能出现叙述中逻辑不清的现象;在添改过程中,受添改者注意力、观察力局限性的影响,可能会出现顾此失彼、添改内容与原有内容存在矛盾的现象。例如,一起民事案件中,争论的焦点是一份“证明”中的最后一句话“双方约定借款不计算利息,此证。”是否后添加的呢?通读整篇“证明”不难发现,在此句话之前已将意思表达清楚,并且以“特此证明”结尾,因此不应该重复叙述,又结合其他特征,认定了添改事实。

四、直观观察文字色料的差别

添改文件的形成,一种是用书写文字的同支笔或同种色料添改;另一种是由于条件所限,用与原文字同色或近色的非同种色料、非同支笔添改。相对来说,第二种添改比较容易检验。不同种类的文字色料在添加的染料、颜料、防腐剂、稳定剂等材料的种类、数量、比例等方面不同,因此对色料的颜色、光泽必然产生影响,添写、改写的文字笔画与原文字笔画就会出现差别。例如,用复写纸书写的合同、协议上的文字,用圆珠笔直接改写,其色料本身颜色有差别,这样添改后的文字与原文字就会出现色差。书写时间的不同,也会造成差别,文字色料书写后,受空气、光照作用,出现氧化、聚合、胶联作用,书写时间越长变化幅度越大。我们可以利用侧光、透射光、反射光等对文字的表观颜色进行直观观察,发现差异。例如,在一起添加文字伪造协议的案件检验中,原文字与添加文字均为蓝色圆珠笔书写,在室内利用侧光观察,原文字色料颜色偏蓝、光泽度较小,而添加文字的颜色蓝色中反映出紫红色、有较强光泽,从而认定了添改事实。在观察被怀疑文字的同时,我们还要注意观察周围文字笔画的颜色有无变化,有无重描痕迹。

五、重点观察纸张折痕处笔画的差异

有的文件在添改前曾有长期折叠或反复折叠过程,折叠处纸面胶层被破坏或纤维结构断裂,折痕处添改的字迹笔画可能会出现墨水洇散的现象,圆珠笔笔画颜色也浓于其他笔画;有的可能出现部分笔画在折痕处出现缺失现象,而折叠前书写的文字则不会出现这些现象。这也是我们检验时应该重点选择的特征。

六、观察采用间接手段变造文件所遗留的痕迹

如果采用擦刮、消褪、裁剪等间接手段对文件进行变造,必须对原文字进行处理,必然会留下相应的变造痕迹,这些痕迹会对纸张或添改字的笔画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擦刮会造成纸张纤维的改变,可利用反射光观察纸面是否有纤维翘起,用透射光比较可疑文字处及周围与其他处纸张透光率有无不同,用侧光或 垂直光观察纸张背面有无痕迹,同时要观察重新添改的文字笔画有无洇散现象;对消褪文件,可造成纸张上底纹图案或相邻格线、文字笔画的破坏,造成纸张颜色的变化,在纸张上留下消褪斑渍,并使重新添写的文字有洇散或颜色变浅现象;如对文件进行裁剪变造,必然在纸张边缘留下裁切痕迹。例如,一起变造支票案件,作案人利用消褪剂处理原文字,同时造成底纹格线的消褪,手工描绘上的格线明显与真实支票颜色有差异,我们在检验时将这一点作为很有价值的特征。

七、观察文字布局有无反常现象

对文件添改位置通常在原文件的字间、行间、段首、段尾、内容与落款之间,或文件的其他空白之处,这必然会破坏原文件正常的文字布局,受空间的影响,或由于添改人对书写空间估计不准,常造成添改部分出现疏密不均、与原来布局不协调的现象。例如,在一起伪造合同案件中,作案人在正文下面、落款上面又加入一条款,由于书写空间较小,就出现书写文字明显变小,字间距、行间距均变小的特点,与原来文字布局明显不同,又结合其他特征,认定了添加事实。

八、分析笔迹特征

添改字迹虽然有时添改内容较少,特别是添改数字的,很多是在原有数字的基础上改写变造,但仍存在笔顺特征。例某县法院送来收到条一张,其上写有“收到4000.00元”文字,但书写人说原来写的文字是收到1000.00元,要求鉴定是收到4000.00元,还是收到1000.00元。收集书写人的案前样本及案后样本检验发现,书写人平时书写“4”为正常笔顺书写,但将该收到条放置于显微镜下观察发现,“4”的书写笔顺是先写“1”又加一笔改写成“4”的。

也可分析连笔特征。因为连笔特征主要是因为书写人的书写活动是一个连贯性的动作,其前后字间存在一定的连笔动作或连笔意向,特别是连写的数字之间。而后添改上的内容与前后文字间无连笔动作或意向。

如果文件添改文字与原文字非同一人书写,我们首先可以利用写法、笔顺等笔迹特征进行检验。在有的案件中,添改笔迹虽然为同一人书写,但添改文字与原文字在书写速度、运笔的流利程度、笔力的分布等特征上存在差异。另外,改写字迹要借助原文字笔画,可能要受到原笔画位置、长短的限制,改写后文字在搭配比例、运笔方面必然与平时书写存在差别,附加的笔画在书写速度上、运笔上也受到限制出现运笔生涩、呆板等现象,添加的笔画与原笔画在联接处也不同于正常书写的连笔动作,可能出现重描、另起笔、断笔等现象,出现运笔不连贯、形连实断的特点,这都是我们可以利用的特征。例如,一起案件中需要检验合同中是“7年”还是“1年”,收集书写人案前样本和案后样本发现,其书写“7”时倾斜角度为45度,且竖笔拉的较长,收笔时带有半圆弧形小钩,书写“1”时倾斜角度较小,收笔处无小钩,观察检材中“7年”,“7”的书写特征与该人平时书写“7”的特征明显不符,横笔有弯曲现象,且在横竖笔连接处竖笔上有重描、洇散痕迹,因而断定该“7”是由“1”改写形成。

九、研究笔痕特征的差异

书写工具、衬垫物及非同一人书写等因素,都可能造成笔画笔痕特征的差异。不同书写工具造成的笔痕差异相对较明显。同种书写工具也会造成笔痕差异,这是因为制造工艺、磨损程度、出墨量的多少不同,会使笔画的露白、墨点有区别,从而形成不同的笔痕特征。不同人用同一支笔进行添改,也会由于书写环境、书写人心理因素、执笔部位方式等因素的制约,出现笔痕的细微变化。在软硬程度不同的衬垫物上书写的笔画,笔痕特征反映也不同,相对来说,在硬而平的衬垫物上写字,笔画细且墨淡,在软的衬垫物上书写的字笔画较宽且墨浓。

十、借助仪器设备

借助仪器设备,可以更科学、准确的认定添改,可以解决肉眼无法认定的添改。如可以借助红外线、紫外线对文字色料的作用不同认定添改,可以借助仪器分析确定消褪事实。

不同笔画对红外线作用的结果为完全吸收、半吸收、少量吸收或不吸收,可以利用这一点在红外线下观察文字笔画的差异。例如,用有机黑墨水改写的碳素墨水文字,由于碳素墨水对红外线表现为完全吸收,而有机黑墨水则表现为不吸收,在红外线下观察,原文字笔画呈黑色调,添改的文字笔画密度几乎为零。也可利用添改文字部分与原文字或纸张对紫外线的反射能力不同进行鉴别。例如消褪变造文件,有的消褪剂涂抹到纸张上后,有无消褪剂处纸张在可见光下无明显区别,但当用波长为365nm的紫外线照射时,消褪处与非消褪处纸张的反射能力明显不同。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激发荧光法鉴别,可以用化学方法鉴别添改后文字与原文字笔画的相对时间等等。

十一、综合分析

近几年来,由于文件材料的多样性、相似性及变造手段的越来越趋于智能化,各类案件中的文件物证所需鉴定要求不同,检材和样本的限制,一起案件仅采用一种或两种检验方法,已不能完全揭露案件的本来面目。所以要树立系统鉴定的观念,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在了解全部案情的基础上对构成文件的各个要素(笔迹特征、笔痕特征、复印特征、装订痕迹特征、裁切痕迹特征、纸质、压痕、印刷符合等)进行多角度、全方位鉴定,从整体上鉴别文件物证的真伪,确定添改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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