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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足迹步法检验的作用

作者:毕思特科技 来源:毕思特科技 浏览数:1827 发布时间:2018/5/16 9: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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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足迹步法检验的作用

内容提要:足迹检验技术是一门新兴的刑事科学技术,它在刑事侦查中具有特殊的作用。进一步发展、研究、普及这项技术,必须对其作用有一个正确认识,必须处理好足迹检验与足迹形象检验及其它刑事技术的关系。本文用大量的实际案例说明了检验的重要作用和特点。

主题词:足迹步法检验 作用

足迹步法检验技术是一门新兴的刑事科学技术,它在侦查破案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天地,现结合几十年的工作实践,对足迹步法检验的作用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正确认识足迹步法检验(以下称步法检验)的作用是充分运用和推广这项技术的前提

步法检验是我国民间的宝贵财富,它起源于民间,在侦查破案中显示了它独特作用,是我们为犯罪分子“画像”的比较理想的技术工具。但是目前在对步法检验的运用和认识上,还存在着不够全面、客观的现象,有的过份夸大其作用,造成一种万能技术的印象;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由于现场条件和技术水平所限,往往会导致推测分析不够准确,这就使一些同志又产生了一种片面性,认为这项技术不科学、不规范,在侦查破案中不愿意应用它,甚至对步法检验提供的线索全盘予以怀疑和否定。这两种认识都是不正确的。任何一门技术都有它自身条件和局限性,过高的要求和盲目的相信都会给工作造成失误,只有根据实际情况恰如其分地运用,对所推判、提供的材料给予科学的分析,才会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因此正确认识检验的作用是正确运用和推广这项技术的前提。

二、正确认识步法检验与足迹形象检验(以下简称形象检验)及其它刑事技术的关系,是正确运用和研究发展步法检验技术的保障

步法检验技术具有其它刑事技术所不能起到的独特作用,但它没有替代其它任何一门刑事科学技术的非凡职能,其它刑事技术也是如此。如利用形象检验能够确定现场足迹是某一嫌疑人的鞋子所留,这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比较准确的,但是它不能确定这个现场足迹是不是原来鞋子的主人所留,也就是说,当作案人换穿他人鞋子作案或作案后把鞋子毁掉,就无法认定是否该嫌疑人作的案。而利用步法检验就能解决这个问题。步法检验在当前还不够完善,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它所作出的认定还不如形象检验所认定的准确。大部分现场足迹既反映了形象特征又反映了步法特征,在运用步法检验时,既运用了足迹的形象特征,也运用了行走的运动特征。由此可以看出,步法检验离不开形象检验,但在某些方面职能作用上又超出了形象检验的范畴。总的看来,步法检验与形象检验二者既是独立的,也是想互联系极为密切的。步法检验分析判断年龄、身高、体态等结论,又可以与其它痕迹检验、法医、化验等技术手段相结合,互为印证。各种技术手段综合运用在侦查破案上,就可以使足迹检验的范围更广阔、检验手段更完善、检验的结论更准确。

三、实践证明,步法检验在侦查破案中具有广阔和应用天地,发挥着重要作用

几十年来统计,通过步法检验和追踪破获的刑事案件占各项技术手段直接破案的首位,有不少重大案件通过追踪或鉴别直接追到犯罪人或直接认定作案人,几个小时之内达到破案,人赃俱获。现结合实际案例谈一谈步法检验的齟作用:

(一)通过步法检验可以对不同人穿同类鞋作案进行鉴别。它的具体作用包括两个方面:

1、判断同一现场上形象特征相同的足迹是否为同一人所留。在有的现场常常会出现二人以上穿着形象特征相同的鞋作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凭形象检验,就会判断为一人作案,只有通过步法检验才能正确区别现场 足迹的个性特征,为判断现场作案人数和作案过程提供准确的依据。

2、判断不同现场上形象特征相同的足迹是否同一人所留。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是在同一时期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同类案件,且有一部分现场遗留的足迹从形象上看是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光凭形象检验就很可能推断这类案件是一人所为,因而进行并案侦查结果给工作带来失误或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对不不同现场上形象特征相同的足迹必须通过步法检验才能认定是否同一人所留。

(二)通过步法检验,可以对同一人穿不同类鞋子作案进行同一认定。它的具体作用包括两个方面:

1、认定同一现场上形象特征不同的足迹是否为同一人所留。犯罪分子在现场作案过程中,为了制造假象,有时可能几次换鞋子,以逃避侦查,这时我们就要通过步法检验来认定几种不同的形象的足迹是否为同一人所留。

2、认定不同现场上形象特征不同的足迹是否为同一人所留。有些案件现场,作案手段、侵犯目标等一致,我们可以为这是同类案件,但光靠这些又不足以证明这类案件就是同一人所为。如果我们把这些现场上提取到的足迹进行步法检验,就可以确定这些案件是否为同一人所为。

(三)通过步法检验可以直接认定或否定作案人。

(四)通过步法追踪可以直接抓获作案人。

四、足迹步法检验所以发挥上述作用,除了足迹步法本身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一)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有犯罪现场就会有足迹存在。即使犯罪分子伪装或破坏现场足迹也是有限度的,伪装、破坏的结果还会留下足迹。这是进行步法检验的可能性。

(二)足迹除检验形象特征外,更重要是研究步幅步态特征。通过步法特征分析人的行走姿势,确定性别、计算年龄、测算身高、确定体态,从而为罪犯画像。这是任何其它痕迹所不具备的特点。

(三)有的现场在中心部位没有发现较完整的足迹或发现只能确定种类的足迹,在这种情况下,还可以从现场外围或罪犯来去路线发现罪犯足迹,甚至可以发现成趟、完整、清晰的足迹,以弥补中心现场的不足。

(四)根据现场足迹可以寻找发现第二、第三现场或从几处现场中确定第一现场。步法追踪有时沿途可能发现赃物、作案工具以及埋赃、匿尸等地点。

(五)足迹往往与其它痕迹物证相配合,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互相印证,互相补充,综合利用。如运输赃物的交通工具痕迹、逃走路线上遗失的物品等。通过足迹使多种痕迹物证串联起来发挥更准确的作用。

(六)步法检验具有普遍的实用性,尤其是在农村平原山区沿海作用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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