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几起典型案例谈法医技术如何在侦察破案中发挥作用
作者:毕思特科技 来源:毕思特科技 浏览数:4317 发布时间:2018/4/3 9:04:54
从几起典型案例谈法医技术如何在侦察破案中发挥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在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已摆在刑事警察面前。利用法医技术为侦察破案服务,是法医人员的职责所决定的。本文就作者十多年的法医实践,结合所办几起特殊案件,谈谈如何利用法医技术为侦察破案服务。
一、案例
1、居住在某村中间的李某,一人在家睡觉时被人切颈杀害。因死者丈夫外出打工,直至次日下午5时许才被人发现。接到报案后通过对现场的勘查,发现现场地面有一较新的香烟头,经过对烟头“过滤咀”部的血型检验,确定其内含有“B”型物质。在此基础上结合现场位置、天气情况认定该案系本村人所为。后以卫生防疫普查疾病为由对本村16-65岁的男性公民进行血型检验,从96人中查出B型的14人,又结合作案时间及证人证言查出最有嫌疑的4个人,通过进一步侦察,查出了犯罪嫌疑人周某,周交待犯罪的过程,其作案的凶器也从机井内打捞出来,从而此案顺利破获。
2、某县一孤寡老人在其睡的床上内侧墙角半靠被人反复击打头部,口腔内插一木棍死亡。经解剖检验认定系颅脑损伤死亡,该床的外侧床缘及床外的地面上有血迹。在讨论案件时,针对现场血迹分布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衣服(尤其衣服前襟或袖子)上带有死者的血迹,要求侦察人员对走访的群众衣服上是否有血迹予以重视,发现情况及时报告。侦察员走访不久就发现本村徐某衣服前襟有可疑红色斑痕,经过血型检验认定和死者的血型一致,在证据面前徐某承认其谋财害命的全部作案过程。
3、某县城南的田间水井内发现一无名尸体,死者的衣服完好,软组织已腐败,颈部有环颈一周活套绳结,索套呈紧收缩状。由此初步认定系一起杀人沉尸案。检验尸体时,依据尸体的骨盆情况、耻骨联合发育情况、股骨及胫骨的长度、尸体腐败情况及胃内容物情况推断死者系一男性,年龄22岁左右,身高174cm左右,在距检验尸体前6个月左右的最后一餐后2小时内死亡,又根据死者衣兜内携带的物品推断死者或其亲属被司法机关处理过。依据这些特征,侦察人员开始调查,从查找尸源入手,2天后认定死者为陈某,又查出了犯罪嫌疑人贺某及贺某某,侦破此案。
4、村民马某(和其7岁的儿子)在家睡觉时被人奸污,根据其被奸时同犯罪嫌疑人的对话,认为该人为本村村民毕某某,侦察员将毕某某进行了刑事拘留,在对本案的物证检验时,发现床单上的精斑血型同毕某某及马的丈夫的血型均不一致遂释放毕某某,重新进行调查,后抓获本案真正的犯罪嫌疑人,从而避免了无罪人受到法律的追究。
5、村民张某在路上遭到犯罪分子的暴力袭击死亡。在调查此案时对嫌疑人金某某的住室依法进行了搜查,发现其手电筒上有血迹一小片,初步检验为人血,经DNA进一步检验,认定该血为死者的血液,从而使此案很快破获。
二、讨论
法医工作是在医学基础上形成的一门专科,它不仅要求对本专业的业务要精通,更要求临案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客观的分析,使专业知识和案件情况紧密地结合,才能有效发挥法医技术的作用。案例(1)主要是对现场烟头血型物质的检验缩小侦察范围,案例(2)通过现场勘查,结合血迹分布提供侦察方向,案例(3)是在对尸体人类学检验的基础上推断死者的个体特征,案例(4)利用法医物证检验鉴别犯罪嫌疑人,案例(5)积极参加搜查发现物证,利用高科技手段直接认定犯罪。
根据以上五个案例,我们认为法医工作要做到真正为侦察破案服务,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认真勘查现场, 对现场遗留物或现场变动情况认真分析可反映罪犯在现场的活动情况及物证的相关特征。
任何犯罪都存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及实施过程,在现场勘查中除要提取相应的物证外,对现场物证是否为现场原有的、是罪犯带来的、还是实施犯罪过程中形成的要在对现场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客观的分析,经过分析和检验可反映出罪犯是否受伤、其精液唾液是否遗留在现场、是否沾染有被害人的血迹及阴道分泌物等。
2、及时检验尸体、受害人的损伤及物证。
利用法医技术对尸体、受害人及物证快速进行检验,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可提供死亡时间、死亡原因、致伤物、个体识别,对物证的检验可起到缩小侦察范围、指明侦察方向鉴别犯罪嫌疑人,从而对案件的侦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3、积极参加搜查发现相关物证。
法医工作不能只停留在对尸体、物证的检验上,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住所搜查时最好有法医技术参加,因为在搜查过程中,技术人员和侦察人员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技术人员在搜查时注重凶器、嫌疑的体态和现场情况是否吻合、嫌疑人的衣服及其它物品上是否有被害人的血迹、现场遗留的物证嫌疑人是否具备等。
4、侦察、技术有机结合才能更好发挥法医技术的作用。
侦察和技术同为案件侦破的手段,两者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承的,没有孤立的侦察,也没有单纯的技术,侦察是发现嫌疑人的前提,技术则是确定犯罪的手段,同时技术又能为侦察提供方向,技术的最终目的是为案件的侦破和诉讼提供证据。因此在侦察案件时技术人员除了搞好现场勘查、尸体检验、活体检验及物证检验外,要有意识投入到案件的侦察中去,做好跟案服务。对发现的嫌疑人要进行认真的人身检查及住所搜查,结合案件情况对发现的物证快速进行检验,对不具备条件的嫌疑人大胆予以否定,对于不能肯定的应马上送上级机关进行检验。力争通过技术使侦察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最大限度的减少侦察工作人力、物力及财力的投入。
总之,法医技术是侦察破案的一种手段,法医人员不仅要学习掌握本专业的知识,更要熟悉案件侦察的知识和相关的物理、化学及其它学科知识。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要着重做到认真搜集物证、检验物证、利用物证,做好跟案服务工作。同时要增强侦察人员的证据意识,用证据筛选犯罪嫌疑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医技术在侦察破案中的积极作用。